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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发布时间:2014-11-24 10:05:57   点击: 7937次  

    按照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关于精简审批事项、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国务院以国发[2014]53号文正式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新目录中的亮点和变化在哪里?对能源行业有哪些具体影响?今天带您抢先看。 



《目录(2014年本)》亮点:取消、下放、监管。


  “取消”: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目录(2014年本)》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有15项内容。包括钢铁、有色金属、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均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在境外投资领域,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下放”: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内容,并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了中央部门和地方的责任。地方和企业关注度较高的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新建港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新建乙烯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飞机制造等项目,均下放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


  总的来看,《目录(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经过去年、今年两次修订,中央层面核准项目数量合计减少约76%,其中,2013年本的《核准目录》修订后,减少了60%;通过今年的再次修订,再减少40%。


  “监管”:进一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目录(2014年本)》明确提出,要同步下放前置审批权限,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抓紧清理、整合和规范各类前置条件及中介服务,着力解决“事项多、效率低”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同步下移监管重心,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同时,要加快建立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后续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



能源及相关行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规定: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


  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引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解读:这次下放一共有23个方面。火电、热电,还有风电,这些都已经下放,保留最大的就是核电和一些大型水电在中央层面。从电力建设来看的话是这样。


  这次下放的特点:第一,下放是有条件的下放,这个条件就是一系列的政策条件。53号文《通知》的正文里列举了一些条件。比如说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技术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等。核准权限下放的同时,地方和企业都要实行相关的法规政策。


  第二,这次目录的修订特别强调了规划的调控作用。这里面有很多的条款专门讲了,比如说火电,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依据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的发展规划进行核准,这是有控制的,也就是说国家管规划,地方来具体实施。 


  第三,下放也分层级,下放地方的有些项目只能放到省一级,这是考虑在现阶段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把握以及技术力量方面的优势。还有一些放到了地方政府,这个地方政府指的是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对这些进行进一步的分解。目前大家掌握的情况,基本上各省都是放在基层的,只要没有明确放到省一级管理,基本上都放到基层政府。



  还有下列领域改革力度很大:


  1、境外投资:除少数的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之外,境外投资项目这次一律取消核准。


  发改委外资司司长顾大伟解读:什么是少数的特殊规定?就是除了要投资到没有建交的国家或是受到国际制裁的国家、正在发生战争、发生内乱的国家和地区,和几个敏感行业,按照规定要核准。其他不论投资规模大小,不论投资什么行业全部取消核准。顾大伟认为,“这一次取消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意味着企业在未来走出去的步伐会进一步加快”。


  2、工业领域:工业领域下放和取消力度非常大。取消了一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投资项目核准,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造船等。


  发改委产业司副巡视员李忠娟解读:主要是有几方面的考虑:第一,国家的重要项目布局基本完成。第二,国家遏制新增产能措施成效显现。今年1-9月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这些产能过剩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分别下降5%、14.4%,31%,6%。投资结构基本上是用于续进项目,主要投向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产品深加工项目。第三,倒逼过剩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初步形成。目前钢铁、水泥、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市场需求已经进入了平台期,产能过剩行业的生产经营基本处于微利状态。企业扩大产能的意愿明显减弱,投资更趋于理性,更多集中于转型升级、提高竞争力的项目上来。还有一部分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状态,优势企业和劣势企业已经开始出现分化。第四,相关监管措施逐步完善。特别是新环保法实施,将有效促使环保外部成本内部化,促使一部分环保不达标企业退出市场或调整。此次《目录》在取消钢铁、水泥、电解铝、造船项目核准的同时,要求对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继续严格实行引导意见,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其他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撑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此外,发改委和工业信息化部正在建设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信息库和信息预警机制,这个将通过及时发布信息,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和重点,目前项目信息库正在试运行,信息预警系统正在建设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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