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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区率先行动完善分时电价 峰谷价差再拉大(涉及山西)
发布时间:2021-09-06 09:59:44   点击: 5778次  

7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详情点击链接),主要从六个方面对现行分时电价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优化峰谷电价机制、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建立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和丰枯电价机制、明确分时电价机制实行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与电力市场的衔接。

那么,什么是分时电价机制,为什么要实施分时电价机制?

电能无法大规模存储,生产与消费需要实时平衡,不同用电时段所耗用的电力资源不同,供电成本差异很大。在集中用电的高峰时段,电力供求紧张,为保障电力供应,在输配环节需要加强电网建设、保障输配电能力,在发电环节需要调动高成本发电机组顶峰发电,供电成本相对较高;反之,在用电较少的低谷时段,电力供求宽松,供电成本低的机组发电即可保障供应,供电成本相对较低。

分时电价机制是基于电能时间价值设计的,是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机制安排。分时电价机制又可进一步分为峰谷电价机制、季节性电价机制等。峰谷电价机制是将一天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季节性电价机制是将峰平谷时段划分进一步按夏季、非夏季等作差别化安排,对各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电价水平,使分时段电价水平更加接近电力系统的供电成本,以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尽量在高峰时段少用电、低谷时段多用电,从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升系统整体利用效率、降低社会总体用电成本。

目前很多地方已经推行了峰谷电价,而新的分时电价机制,进行了更细致的时段划分,把一天分成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等多个时段,每个时段的电价都不一样,高峰和低谷的电价相差3到4倍。

近半年,多个地区下发分时电价新机制,促进用能绿色低碳发展。

南方电网:尖峰电价每天实行时段不低于2个小时

8月24日,南方电网企业《关于推动落实国家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其中提到重点落实拉大峰谷电价价差、科学划分峰谷时段、规范峰谷电价实行范围,合理考虑峰谷电量比重变化等因素做好方案测算,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包括市场化用户)应全部纳入峰谷电价实行范围。

尖峰电价上浮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不低于20%,具体上浮比例将结合各省区实际进一步研究确定。而为了充分发挥尖峰电价的削峰作用,并适应部分省份电力系统“双峰”运行特点,建议尖峰电价每天实行时段不低于2个小时,实行范围与峰谷电价保持一致。

根据各省区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集中出现的月份情况,考虑政策实行操作性,建议按照整月实行尖峰电价。同时,考虑到广东、广西、云南汛枯转换月份电力供应比较紧张,应将汛枯转换月份也纳入尖峰电价覆盖范围,充分运用价格杠杆缓解电力供需矛盾。

广东:优化时段划分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广东省发改委8月3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称,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一、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维持现行实施范围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包括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居民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

(二)优化时段划分

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10-12点、14-19点;低谷时段为0-8点;其余时段为平段。

(三)拉大峰谷比价

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

二、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

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户。

(二)实行时间

尖峰电价实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资讯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三)实行时段

尖峰电价每天的实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

(四)尖峰电价水平

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江苏:推动尖峰时段用电负荷自主调节

早在6月11日,江苏发布《关于明确2021年尖峰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称针对今年电力供应“硬缺口”态势,为进一步做好迎峰度夏电力保供工作,推动尖峰时段用电负荷自主调节。

尖峰电价实行范围:315千伏安及以上大工业用户。

实行时间和电价标准:

7月1日至14日,仍按现行尖峰电价政策实行,即日最高气温超过35℃(不含)时,上午10:00—11:00,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元。

7月15日至8月31日,日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时,上午10:00—11:00,在现行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下午14:00—15:00,由平段电价调整为峰段电价,并每千瓦时加价0.10元。其他时段划相应调整为:峰段:8:00—10:00,11:00—12:00,19:00—22:00;平段:12:00—14:00,15:00—19:00,22:00—24:00;谷段:00:00—8:00。

安徽: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

8月26日,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对《关于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称在全省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政策。

在冬季日最低气温≤-5℃,夏季日最高气温≥36℃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对全省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试行尖峰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

在电力供应不足或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的情况下,自愿参与需求响应主动减少(增加)用电负荷的电力用户,按规定实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响应补偿中,约时响应每次8元/千瓦,实时响应每次12元/千瓦,填谷响应每次3元/千瓦;容量补偿则分为分钟级和秒级两类,分钟级容量补偿标准为旺季每月1元/千瓦、淡季每月0.5元/千瓦,秒级容量补偿标准为旺季每月2元/千瓦、淡季每月1元/千瓦。其中,每年1、2、7、8、9、12月为旺季,其他月份为淡季。

山西:或将全天划分为尖峰、峰、平、谷、深谷5段

山西能监办8月24日发布关于征求《山西电力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实施细则》意见的函,其中提到控制市场交易风险,电力中长期分时段交易设定最低和最高限价,并在多月、月度、旬交易设定逐个时段限价范围。具体限价范围,征求意见稿设计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中长期分时段交易最低限价原则上按照核定的火电机组分摊单位电量的平均固定成本确定,暂定为100元/MWh。中长期分时段交易最高限价结合现货结算试运行历史数据确定,暂定为670元/MWh。

第二种方案:将全天24小时按照尖峰、峰、平、谷、深谷5段划分,最大峰谷价差率按照30%-40%设置。每个时段价格区间按照基本价的±15%确定,最终得到,尖峰段价格区间为0.5695元-0.7705元,峰段价格区间为0.4746元-0.6420元,平段价格区间为0.2941-0.3979元,谷段价格区间为0.1263-0.1709元,深谷段价格区间为0.1011元-0.1367元。

贵州: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

近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611号),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销售侧试行为期两年的峰谷分时电价。

一、试行范围

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以及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

二、峰谷时段划分

根据我省电力系统负荷情况,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如下:

峰时段:9:00-12:00、16:00-21:00;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谷时段:00:00-7:00、23:00-24:00

三、峰谷电价水平

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目录电价实行,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

宁夏: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宁夏自治区发改委8月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明确峰谷电价实行标准和峰谷时段划分。

一、峰谷电价实行标准

平段电价实行我区目录销售电价;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下浮50%。

二、峰谷时段划分

调整铁合金、碳化硅、煤炭开采洗选、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峰谷时段,具体为:高峰 7:00-9:00 ,17:00-23:00;平段 23:00-次日7:00;谷段9:00-17:00。除上述四个行业以外的电力用户峰谷时段保持不变,即:高峰时段:8:00-12:0018:30-22:30;低谷时段:22:30-6:30;其余时段为平段。

三、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我区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实行范围。

福建福鼎、寿宁、周宁、屏南、古田和龙岩新罗、漳州华安七个县级电网

4月1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福鼎等七个县级电网实行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

一、实行范围

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单一制用户和农业用户。

二、时段划分

实行全省统一时段划分,分别为: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平时段7:00-8:30,11:30-14:30,17:30-19:00,21:00-23:00;谷时段23:00-次日7:00。

三、浮动幅度

平时段电价按目录销售电价表中的标准实行,峰时段和谷时段电价分别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相应上浮和下浮,其中电价内代征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不实行浮动。福鼎等7个县级电网峰谷浮动幅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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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近期海南、山西、湖南、甘肃等地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都有提到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优化峰谷价差和浮动幅度。陕西和内蒙古发布的“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中提到建立分时电价机制。

当前,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无论对短期保障电力安全稳定经济运行,还是对中长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都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结构快速变化,用电负荷对气温变化更加敏感,电力系统负荷夏、冬两季尖峰化特征日益突出。据统计,各地夏季最热、冬季最冷时段的全年累计时间普遍低于60个小时,但对应的尖峰电力需求可较平时高出1亿千瓦以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面临更大挑战,去年以来部分地方已不得不实施有序用电。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特别是优化峰谷电价机制、出台尖峰电价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尽可能少地启动有序用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

同时,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特别是合理拉大峰谷电价价差,有利于引导用户在电力系统低谷时段多用电,并为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发展创造更大空间,这对促进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加快发展、有效消纳,着眼中长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积极意义。(来源:北极星售电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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